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矿机”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卖方返还国外客商货款。
案件涉及黎巴嫩企业洲尔公司和中国内地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木公司。2021年11月,洲尔公司欲从一木公司采购用于挖取虚拟货币的“矿机”——蚂蚁矿机,双方协商后,一木公司开具形式发票,洲尔公司支付了47400美元货款。但一木公司未能依约发货,洲尔公司要求退款。
一木公司辩称,当时货物紧张,错失购买良机,订购的货物被他人买走。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挖取虚拟货币,违反了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无效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一木公司及其股东阿木连带返还洲尔公司货款人民币336540元。此案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决心,也为“矿机”交易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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